薪年休假标准相比较,《条例》所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1)带薪年休假时间短。《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5天的年休假起点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年休假标准。比较各国家和地区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欧洲国家普遍起点较高,一般都在三周或以上,甚至可达五周。发展中国家之间差异较大,但是即使是标准最低的墨西哥也有6天。由于带薪年休假的起点低,使得我国年休假的上限天数也较低,最高只有15天。带薪年休假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得到放松,相对于长达一年之久的工作时间而言,这样的带薪年休假时间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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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规定得不够明确。《条例》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方面具有极大的主动性,但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一定要考虑劳动者的意愿,用意虽好,但却很难保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会因此而发生争议。三、对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改进建议1扩大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受益范围。目前真正能够切实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范围有限,主要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和部分大中型企业中的员工,要想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走向完善,就应当着力于扩大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群。2加大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大多数劳动者,包括有较为严谨的制度保障的公务员都没有完全消费掉自己的带薪年休假。要避免休假时间的浪费,就必须“内外兼治,双管齐下”,从外加快休假产业的建设,从内培养全民休闲休假文化。3推动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立法。法律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的最有力的方法。应当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对本单位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此外,也应赋予劳动者相应的决定权,以期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益的平衡。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切实保障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才可能使劳动者更好地投入工作。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与实行的制度,其宗旨正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并切实推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注释:David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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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199817龙晟关注休息权中国劳动保障,2006(5)78严沛坚珠三角地区农民工休息权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时间实证分析为视角南方论刊2008(9)34黄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