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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明确承认预约合同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由于意向书等本身的内容将决定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签订意见书等文件时需注意条款的拟订。如果所谈判的项目是已方希望与对方合作的,那么在拟订意向书时可以将预期签订合同的意思拟订得清楚一些,并且为保障对方确定与已方进行合作,可以在预约合同中加上一些违约不签订正式合同的违约条款。
第一条
f相反,如果所谈判的项目尚未确定是否与对方合作,那么如果一定要签订意向书,应注意增加诸如“本意见书只是双方初步意向,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具体内容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的条款。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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