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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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