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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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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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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Peaceof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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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eaBed国际海底区域
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的法律地位是:(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