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九章1、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2)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国际法是个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国际法是辨别各种国际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国际正义的标志,它为建立国际秩序和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框架,并未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机制、程序和方法。2、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体。3、“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1879年英国哲学家
和法学家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中改用“国际法”4、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由区别的:国际法是一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反责
任的强制行为规范,而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则是“通过舆论行成”并“依仗信仰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行为规范。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6、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7、《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8、《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还有: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9、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10、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的行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1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12、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13、国家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14、《国家法原则宣言》明确地宣布七项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予以“严格遵守”。这七项基本原则是:(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