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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围。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八条停业整改期为13个月。企业应在停业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第十九条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企业资质。第二十条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第二十二条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核查的;(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2、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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