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1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现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对本省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本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数量和范围
第六条省及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实施动态核查:(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六)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七)本年度受到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