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核查程序
第十二条核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十五条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第十六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80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f(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五)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六)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十二)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款第(十一)款行为的,为基本合格。其余的为合格。第十七条对动态考核不合格企业,省、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