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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f第七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专家参与。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第九条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五)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六)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第十一条核查部门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企业以下市场行为:(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四)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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