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2)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7、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发行人应协调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与本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本机构及时、准确、充分地了解、获取本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3)本机构在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时,发行人必须及时提供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应在本机构的督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不合规事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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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发行人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前向本机构通报、咨询,其向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及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事先经本机构审阅。(6)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本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达本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7)发行人应认真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接受本机构的督导。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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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盖章):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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