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机构将持续关注以下事项:(1)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2)发行人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3)发行人市场营销,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4)发行人核心技术,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5)发行人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6)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7)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3、发行人若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本机构将及时向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行为;(2)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3)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4)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4、本机构将对发行人发生的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1)对于需要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机构将就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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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对于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3)对于需要披露的担保,本机构将就担保的合规性、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等事项发表意见;(4)对于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本机构将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5)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机构将及时把上述意见告知发行人,以便发行人在公告中披露。5、本机构将于保荐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调查,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4)前次现场调之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6、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本机构有权按照中国证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