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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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核算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详见子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由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推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全资子公司的现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各子公司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的制定和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公司下达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通过资金有偿使用的方式向公司申请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的往来,严格禁止子公司未经申报,审批程序向外单位提供借款或者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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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详见第八章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第五十条子公司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融资经所在公司的《公司
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的人员指导办理,子公司财务人员给予配合。
第六章筹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尽量把子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