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三条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
6
f森森旺
要考核依据。第三节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第三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