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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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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3为什么要对合同内容的有关概念进行定义?为什么要对合同内容的有关概念进行定义?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
很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比较重视有无漏洞需要补充,有无与双方利益攸关的问题还有待明确。殊不知合同除了以上所提到的问题以外,甚为重要的就是使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或者有关概念达到双方的认知统一以及意思表示一致。比如,实务中常出现争议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问题,对于这个单词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大概意思,但在实践中什么才算是通知,对于开发商在本地报纸上进行公告是否应算作通知?这个时候,对“通知”的理解就会出现人见人殊的结果,就难免给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挑漏眼。再比如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2003年中国发生的“非典”传染病所导致的合同违约,这种传染病是否应当算作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违约责任,到现在都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的对一些概念或事项进行双方都认可的界定和定义,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和纠纷。
解决之道解决之道
在合同的签订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均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以,当事人应当将合同中的某些可能导致歧义或者多种解释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定义。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就可以事先对合同中的“通知”进行界定,约定在本地的报刊杂志上作公告可以算作通知的一种方式,公告后的次日视为通知到达日。再比如,在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关于夜晚是否亮灯照明的问题,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以广告主当晚所拍摄的照片内容这一认定方式,作为当晚广告牌是否亮灯的证明。这样的例子和办法不胜枚举,需要把握的是,把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争议的事项或概念事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进行统一的约定和规制,才会使合同履行的争议和纠纷减少。
条款设计条款设计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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