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甲方:韩佐九年制学校乙方:学生及其监护人尊敬的学生家长:为了保证您的孩子安全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请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对您的孩子的监管。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醒学生和家长时刻注意安全并签定《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它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f第三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