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备案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科室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报告,交局办公室登记存档,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f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科室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按照《山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立项,或未经审核、审查,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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