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提交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科室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或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审核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局办公会议决定前,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或者与其他市直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科室是否征求其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文字审核:
(一)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无可操作性;
f(二)语言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是否严密。
第十条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科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科室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送审稿,办公室不予文字审核;未经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共同审稿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应会同起草科室,将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f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第四章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科室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按照《山东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