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东营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局与市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f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起草科室申请立项;
(二)起草科室起草;
(三)政策法规科审核;
(四)办公室文字审核;
(五)局办公会议决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
(六)局长签发;
(七)印发、公布;
(八)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局内一个或者几个科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认为需要以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立项。
立项建议应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获准的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作适当调整。
f第七条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审制度。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局内相关科室的意见;涉及局外相关单位的,应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有关科室对起草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