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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注意如果搬迁,迁出地和迁入地属于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双方进行备案。
f2、报送资料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3、搬迁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迁入地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4、政策衔接4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七、核算要求4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也就是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搬迁所得虽然不受企业对搬迁补偿业务会计处理不同的影响,但是为了严肃税收法规刚性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如果企业的对搬迁补偿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就视同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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