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税收待遇等规定。1、搬迁所得(或损失)的计算和纳税申报40号公告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用公式表示搬迁所得计算公式:
f搬迁所得=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当然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则可以作为损失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也就是40号公告采用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汇缴的征管思维,将企业搬迁补偿业务做了还原处理,讲两类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归集为“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来计算所得。要求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并将搬迁所得(损失)并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所得的税收待遇40号公告所给予搬迁企业的特殊待遇就是一个递延纳税,搬迁所得推迟到了搬迁完成后才纳税,这也是有正当理由的,也算是给搬迁企业的一项优惠。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为此,也对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易于操作。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对完成搬迁进行量化处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如果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六、征收管理要求1、注意报送备案时间,逾期未报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40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