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应是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应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坚强保障。另一方面是改革央行决策层人事制度。具体而言,首先是重新设计中央银行领导成员的任免程序、任免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应该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副行长的任免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增强对任职人员的专业性的要去。其次,增强我国中央银行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建议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细则》,把《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同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运用上完全的自主权,对其资金来源、用途,使用程序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央行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体系,并且可自主地运用资金,不会因资金来源而对其独立性和自主权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保持央行独立性的物质条件。事实上,如果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央行就无法独立自主地制定货币政策,也无法自主地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来执行货币政策,那么即使央行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f再次,健全货币政策决策机构,自主制定货币政策。关键就是强化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职能,使之成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该机:l、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选用应考虑社会阶层、行业和地方的代表性及个人品质、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等,金融专家在委员会中应保有一定比例。2、为降低政府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影响力,建议在政府行政机关任职的官员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同时将国务院对委员的任免权改为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任免。3、为体现中央银行行长负责制的权利义务的统一,可适当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的权力。4、建议规定央行行长有权判断某项货币政策是否具有足够重要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表决情况和政策理由一并提交国务院决定。最后,实施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在中央银行问责制度的基础之上。实现问责制的一个法律措施就是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报告制度。从多数国家的立法看,中央银行往往被要求向议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