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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独立性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但自中央银行诞生以来,赞成与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两派争议便没有停止过,至今仍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赞成派赞成中央银行拥有独立性的主要理由是:1.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会使货币政策带有通货膨胀的偏向。2.把中央银行置于政府的控制下,使之更多地受财政部的影响,是非常危险的。3.货币政策太重要,因而不能把它交给一群政治家去控制,这些人一再表现出缺乏对重大经济问题做出坚定决策而需要的专业知识。反对派提出下列理由反对中央银行拥有独立性:1.把影响社会经济中几乎每个人的货币政策交给一个不对任何人负责的少数精英集团控制是不民主的。2.公众认为应对本国经济福利负责的是政府,故政府应控制在决定经济健康运行方面最重要的机构中央银行。3.独立的中央银行并非总是成功的运用其自由。面对上述两种争议我们先来看看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体现。一、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体现1、在组织上的独立性。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通过这种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的形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务院的干预。其次,在人事任免上,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各自独立、互无隶属关系的。2、职能上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在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货币政策工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及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活动,并不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国务院批准的事项之列,所以人民银行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具有独立的决定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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