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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本公司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本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本公司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第十七条本公司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公司为专利权人。
f第十八条本公司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本公司与其它公司、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估,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公司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f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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