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
量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八)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近海与海岸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九)住房与建设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核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湿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2页
f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保护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
3页
f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