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
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
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
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
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
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
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
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
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
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f(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f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