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污水处理厂排水入河口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第十三条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但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建立湿地公园应当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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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其他符合设立湿地公园的条件。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第十七条申请建立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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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划分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一)湿地保育区是指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较好,生态敏感度较高,可开展必要的保护、监测等活动的区域;
(二)恢复重建区是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