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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库塘、水产养殖场等人工湿地。经认定并公布的各级湿地纳入本办法保护范围。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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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与建设、市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落实有关财政资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扶持资金;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环境污染,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四)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的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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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