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内容。第二十二条除公共交通工具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车辆发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其名称、字号、标志。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的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规范。第二十四条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列明区域外发布户外烟草广告以及下列区域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机场快速路沿线(二)内环快速路、绕城高速及射线高速路(三)主城区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主城区公交站台(场)、轻轨(地铁)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发布户外广告向发布地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f申请人同时在多个区县(自治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以一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二十七条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有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四)广告设计样稿(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委托方的证明文书(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对于符合登记要件的户外广告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该到原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申请。第三十一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标明登记证号。第三十二条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志。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