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后或者在规划广告位空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拍卖。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广告位设置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使用人名称、广告位地址、使用期限、权利义务、使用的基本要求等。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第十六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在规划期限内由合同约定。设置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应当在十日内拆除。在市政设施上和非市政设施上的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广告位设置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划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公开出让。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f主城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二)惊扰社会公众的(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