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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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月日
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A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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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