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学习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第十一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十二条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案确定、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第十三条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1)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2)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3)具备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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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具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在我校公开举行。第十八条申请者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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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我校学位办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日常工作。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