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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第一条根据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我国公民、境外人士),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开展第三条我校在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博士学位工作必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须经过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术水平认定、学位审核与授予等程序。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做出成绩。(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6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f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三)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四)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五)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第六条课程学习(一)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2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学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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