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章特殊性支出的审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礼品、礼金等,数额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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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批准;数额较大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数额特别大的,报经总经理批准。金额大小的划分办法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资产处置的审批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在每年的四季度进行一次,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九条已报废资产的处置。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或作其它处置时,单项资产5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10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条未报废或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未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工程现场不便运回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价出售。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作价出售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单项资产2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5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一条工程现场处置(出售或报废等)临时设施,规模在5万元原值以下的,由项目经理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10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二条不需用或报废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家具、生活用品等)的处置,一批在5万元原值以下的,由财务部门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三条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50万元以下的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按规定须报经总公司和税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部门负责申报。
第十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包括: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准备长期持有一年以上的)、贷款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十六条用货币资金进行短期的(一年及其以内的)盈利性的运作,如买卖国债和有价证券、投资性的保险等,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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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一章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保函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无论任何目的以公司资产作抵押的(不包括开具银行保函的抵押),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