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10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对外开具的银行保函,50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章货币资金调配、使用的审批第四十条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应汇入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小型项目一般不得在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批准可在所在地开立临时性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限于小额资金的支付,不得用于收取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财务部门拨付至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及供货商。特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可以按公司指定的数额收取工程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撤销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第四十一条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授权,财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和使用各工程项目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四十三条所属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