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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信赖,进而信赖公权力发布、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如果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则社会公众无法正确认识、识别国家权威和表达的管理意识,即因此破坏了公文、证件、印章作为国家公权力意思表示的公共信用,进而损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信赖力。社会公众一旦削减了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则国家机关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势必会受到破坏。因此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乃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三)犯罪客观方面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姜翔: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行为。它包含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实施了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因此准确界定“伪造、变造”这两词的含义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重要意义。1伪造行为《刑法》并没有具体解释“伪造”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认定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理论界认为,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1依据法律规定,有文书、证件制作权限的人才是真正的制作主体,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且都是该文书、证件的真正制作人,则该文书、证件的制造行为合法,且文书、证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反之,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没有制作权限,而是冒用名义制作人来制作内容真实的文书、证件,则构成有形伪造。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应有认知。无形伪造,“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又称为虚伪文书的制作。所谓虚伪文书的制作,是指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违反真实性的行为。”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界对无形伪造重视不够,随着研究国外伪造理论的丰富,学术界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我们已经分析指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则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是否具有人格的同一性,所制作出来的文书、证件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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