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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任开志林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
一句话导读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中的印章,一般是指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如果行为人所伪造的虚假国家机关印章足以达到使一般社会公众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的程度,应当认为构成该罪。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犯罪嫌嶷人蔡某某联系一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与之签订某制药厂污泥处理的承包合同,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提出签订该合同须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相关资质。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承揽到此业务,遂请人私刻了一枚“XX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印章,然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加盖上了此章的印影。并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挂靠于该局。具有相关承运和处理各种废弃物的资质,从而与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制药厂污泥处理合同。其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长时间随意将承运处理的该制药厂污泥运往外地趁无人之时进行倾倒。2010年3月10日,蔡某某在异地将制药厂污泥往一河道内倾倒时,被该省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挡获。蔡某某后于3月29日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环境部门检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所倾倒的污泥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属于无毒无害无放射性和病原体物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市曾经设置了“××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但已于2007年予以撤销。重新成立后更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