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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证难和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认真研究。【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①。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也做出了规定,该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不同,但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阐述。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公文和证件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一般也需要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因此,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在伪造犯罪中利益所遭侵犯的单位的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由于刑法第375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特殊规定,在适用特殊法原则的前提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中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前面四种机关。只要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侵犯了上述四类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上述四类国家机关的设机构如对外并无独立权限,在认定时则应予以排除。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选择性罪名的认定本罪是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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