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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f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第三十条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第三十二条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三)会费;(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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