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f(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第十四条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第二十条执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