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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费。(一)一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西部地区5000元年),二级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500元,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美元,均须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多数同
f意可以恢复。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根据协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相关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第四十四条专项委员会的组成(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一)全国各级正式比赛、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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