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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f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一)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二)团体会员分为: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市、县级跆拳道协会;3、专业性团体会员:全国各跆拳道道馆、俱乐部、训练中心等跆拳道健身训练机构;(三)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外籍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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