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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县(市、区)以上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六条按机构职能,县(市、区)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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