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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按规定定期对玩具、桌面等设施进行消毒,做好室内外
f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园(所)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等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儿童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托幼机构提供给儿童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活动室和睡眠室面积应与儿童数相适应;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必须安全并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
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未取得出具“合格”意见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第十二条已设立的托幼机构,应根据《安徽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每年自行进行一次卫生保健评价。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抽取部分托幼机构进行考核。《安徽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由省卫生厅、教育厅负责制定。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等级托幼机构评审时,应当吸收相关卫生专业人员参加,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审标准。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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