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因是启动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律事实,是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根据。由于各国的基本立法目标不同,各国对于能够重整申请的原因规定不一。
英国破产法第一组第二部分“管理令”就是相当于破产重整制度,第8条规定了法院批准重整申请的依据,即不能或者有可能不能偿还其债务以及可能实现某个或多个目的,并且结合该法第123条不能偿还债务的概念,可以看出详细规定了重整申请的原因,为法院审查提供详细标准,同时对于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也并不苛刻。美国法对于重整原因的规定是以申请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债务人申请,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提出整顿申请的条件,与强制清算申请的条件一致,即基本条件是债务人已一般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美国对重整原因的规定比较宽松。
日本法规定“陷入困境但还有重建希望”、“事业继续无显著障碍,但不能清偿届期债务”为重整原因。《台湾公司法》第282条和第288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将“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者有停止之虞”作为重整原因,同时将重整的希望作为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按规定进行重整,而不问其有无重整希望。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稍显粗糙,而英美日等国家的规定则可尽量避免这种现象。
3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
在破产申请提出或批准后的120天,只有经管债务人有权提出重整计划,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任何计划,但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将失去制定整顿计划的专有权利。可见,在美国破产法中制定整顿计划并非债务人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也是可以提出整顿计划,可以增加其积极性,这样对债权人的利益是更加有利的。
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管财人在债权申报期截至后到法院裁定前,必须提出更生计划;更生债权人以及股东,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提交更生计划。按照这样的规定,使得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多样化,较为灵活,增加重整计划的可行性。
我国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按照这样的规定,我国重整计划制定者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其他人一概无权制定,体现了制定主体的单一性。
4监督机制
在重整期间主要是靠监督主体的监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