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
f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库。
第二十九条物业出现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质量保修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未缴
f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邮政等相关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