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f(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利益、报酬;(三)违规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f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第二十条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三)侵占、破坏、处分业主共用部位或者将其改作他用;(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f(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九)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养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规约进行管理。携犬外出应当拴扣狗带、牵引出门、清理粪便。
养犬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骚扰、人身威胁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养犬人拒不听从劝阻且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