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情况: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f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二)依照有关规定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四)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六)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f(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三十九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环卫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