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
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
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
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
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
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⑴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⑷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
政行为;⑹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
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⑵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⑶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
时候宣布其无效;⑷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
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⑴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⑵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
⑴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⑵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
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
f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
予以收回。
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⑵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
化;⑶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
行政行为废止的结果:⑴自废止之日行政行为失去法
律效力;⑵因行政行为废止机时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
3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