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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f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⑴按时间划分⑵按职责界限划分⑶按法律适用划分⑷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
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
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⑴公务
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⑵公务员的
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
准综合认定;⑶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
属机关行为。
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行政职务的变更,主
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公务员
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
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
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
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
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㈢国家行政机关的
监督;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㈠行政行
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㈢行政行为是行政
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
身份出现,该活动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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