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经营部销售单、成都铃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无印章或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6提出,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因此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二者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对证据18提出,该证据系网页资料,不认可其真实性。关于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龚红伟予以认可,原告均不予认可,理由是证据13均系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单方制作;证据4中的产品与本案无关,因此该证据与本案亦无关。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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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均予采信;对原告的证据3不予采信;对原告证据15中盖有重庆市渝北区速展汽配经营部印章的销售清单予以认可,对无印章或签字的其他销售单不予采信。理由是:证据12、4、17均系证据原件;证据3系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予以提交,且该证据只能证明日本株式会社EXEdY在20XX年10月9日申请的商标与原告所使用的产品包装相似,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使用涉案产品包装的时间就是该申请时间,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9也系证据原件,原告以证据59证明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证明目的的达成只需要具备高度盖然性即可,不需要具有较高的精确度,因此证据5显示出原告20XX年、20XX年的销售收入均上亿元,年利润达到3000余万元,能够证明原告的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证据69虽然只能证明合同的签订,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但是这些合同均系原告与相关购货商连续多年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未履行,相关购货商一般不会与原告连续多年签订合同,因此这些合同能够证明原告与相关汽车制造厂商建立有稳定的离合器零部件供货关系;证据1014均系本院从相关工商部门所提取或由本院所制作,具有真实性,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证据16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并非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形式,因此证据16作为证据原件能够证明龚红伟曾是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证据18虽然是网页资料,但是本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要求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上网核对,被告龚红伟和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予以拒绝,本院进行核实后,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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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被告提出这些证据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但是本院认为,在如今的信息化社r